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和有偿使用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