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入市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通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所)到现场进行工程前期核查和备案,确认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到位以及现场设备使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开工。公路工程在开工前,根据规定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开工。对建设单位发出建筑施工许可证后一星期内,当地建设部门要向所属镇区安全生产部门报告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并备案。对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业主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安全事故指标由当地政府(区办事处)负责。
四、依法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工程建设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建设中必须保证对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到位和处罚到位。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除在施工阶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应在前期阶段把好设计关,并在项目投产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