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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府办电〔2005〕1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建设工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求真务实,齐抓共管,加强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查处和治理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本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本地区“五无”工程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区建设所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对不适用于《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的管理,由镇区建设所、城管办进行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建设物棚顶透光瓦(窗)的防护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完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的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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