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破坏生态案件,全面整顿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在查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
(四)继续深入开展对大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的清理整顿,今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重点确定在洗水、漂染行业和生活垃圾整治,逐步扩大覆盖面,巩固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
(五)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群众进行监督,为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专项行动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市成立由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工商局、国资委、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在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商有关部门后再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镇区和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工作;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项目是否纳入规划,进一步加强项目协调管理力度,确保重大环保基础设施项目顺利推进。
市经贸局负责落实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督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
市国资委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对市属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整改的执行,并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及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其任务的完成。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市卫生局负责监控居民饮用水吸水点的水质,协调监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