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镇区消防规划编制水平
公安、建设、规划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贯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努力保障镇区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镇区消防规划建设实施范围和目标,提出加强、改进镇区消防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抓住当前调整完善镇区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和修订镇区实际,在消防规划建设方面继续完善;未编制消防规划的镇区,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镇区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综合考虑镇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镇区消防规划科学性和完整性。四是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编制质量。镇区消防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经市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关程序见附件),市公安消防、规划部门加强对镇区消防专项规划工作的协调、指导。
三、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镇区消防规划建设
公安、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动镇区消防规划的落实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消防审批。既要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的选址满足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镇区消防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镇区和旧城镇改造时,起点要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求要严。对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