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5〕5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消防专项规划建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二○○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
消防专项规划建设的工作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提高镇区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及《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粤府办〔20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镇区消防规划建设责任感
目前,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但一些镇区在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尚未综合考虑镇区消防规划与建设工作,镇区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我市企业和居民家庭火灾呈现快速上升趋势,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定程度影响了镇区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镇区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公安、消防、建设、规划部门要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任务,按照“发展镇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依法推进镇区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镇区消防安全基础,提高镇区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为镇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