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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治理的目标。通过治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商场市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在商场市场内部和周边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拉电线、违章动火、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等现象,做到“分区合理、通道畅通、逃生有门、设施完好”。
  二、治理工作阶段 专项治理从6 月10 日开始到9 月10 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发动宣传阶段(6 月10 日至6 月20 日):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阶段时间安排。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积极营造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宏大声势。
  (二)自查自改阶段(6 月21 日至7 月20 日):各地要向商场、市场发放《 广东省商场市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摸清本地商场市场的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广东省商场市场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 ,建档造册。在此基础上,推动商场、市场依照《 消防法》 、公安部61 号令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开展火灾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整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商场、市场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自查自改情况报告。
  (三)集中治理阶段(7 月21 日至8 月20 日):各级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单位整改隐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依法依纪给予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警告、行政或纪律处分、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73 号令的要求,开展对商场市场的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法定程序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切实落实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商场、市场。
  (四)检查验收阶段(8 月21 日至9 月10 日):各地人民政府要对商场市场整治火灾隐患情况组织验收,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通报。各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专项治理期间,商场、市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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