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建设局(建委)、经贸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下发的《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 2005 〕 24 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 年6 月至9 月,在全省范围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治理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治理的范围和重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 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和超市)。治理的重点包括:
1 、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2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