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十九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定期分析本系统或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十五)市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协助区办事处组织发动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好社区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十六)中山海事局:履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 加强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