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卫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上报各类医院存在的火灾隐患;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 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高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分析本系统或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十二)市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落实消防安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上报行业内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建议相关的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定期分析本系统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十三)市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督促本系统落实消防安管理;本系统内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上报本系统存在的火灾隐患;定期分析本系统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