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规划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九、
十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镇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总体布局,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规划重大项目时,重点加强和审核城市消防设施的配置;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分析本系统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七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督促本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消防机构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场所整治火灾隐患;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定期分析本系统或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九)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九、
十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职责,按规定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房产不予发证;定期分析本系统或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