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定期分析本系统或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四)市财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八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五)市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和有关行政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上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六)市建设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九、
十条及
《管理规定》规定职责,加强对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把好发证关,对未办理审核手续的建筑不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决策,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