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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建立市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科室负责人为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消防联系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知会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定职责,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市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二)市公安局、消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实施办法》十一十五条《管理规定》规定职责,根据《消防法》、《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的指示,落实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和任务;定期研究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向消防联席会议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负责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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