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中府办〔2005〕68号)
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市消防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全市消防安全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为市消防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海事局、消防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长兼任。
第三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工作任务:一是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协调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二是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情况,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及镇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的共识及所作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市消防联席会议每半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