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冷冻肉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5〕6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冷冻肉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中山市冷冻肉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冷冻肉品的兽医卫生管理,推进放心肉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的冷冻肉品的检疫工作。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冷冻肉品卫生监督工作。市兽医防疫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冷冻肉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对各镇区范围内的冷冻肉品检验工作可委托所在镇区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承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冷冻肉品是指经屠宰后处于冷冻状态,可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包括肉类、脏器、骨、头、蹄等(不含罐头)。
冷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从事冷冻肉品仓贮,包括出租冷库及其他冷冻肉品贮存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冷冻肉品经营者是指在本市从事冷冻肉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冷冻肉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冷冻肉品贮存经营活动。
第五条 贮存冷冻肉品的冷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冷库内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房必须设有温度自动显示装置,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