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批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畜禽批发市场开办者须凭建设工程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向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畜禽批发市场经营活动。畜禽批发经营者须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第六条 畜禽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经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要制定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成立专门的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保持市场的环境卫生,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设施及消防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畜禽批发经营者要建立畜禽进出货台账制度,注明畜禽的种类、来源、去向、批发数量等情况,并对经营行为负责。
  第七条 进入批发市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有产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标识。严禁收购、出售、加工、储藏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第八条 畜禽批发市场实行集中定点检疫制度。检疫地点应设在畜禽批发市场入口处,由市场开办者提供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检疫室。
  第九条 畜禽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病态或异常情况,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驻畜禽批发市场动物检疫人员,并将病畜禽隔离。对病死、染疫和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配合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条 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时,畜禽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机构应配合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发市场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和分析。如发现疫情,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预案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十一条 畜禽批发市场每日交易结束,畜禽经营者必须对其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畜禽批发市场开办者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集畜禽粪便并对场地进行清洗和消毒。畜禽粪便每天要做到即清即运,并对粪便、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粪便、废渣直接排入下水道污染周围环境及水体。市场内畜禽和人员进出通道,每天要清洁一次,并更换消毒药,确保消毒效果。
  第十二条 兽医防疫检疫机构依法对畜禽及其运输工具等进行检疫和消毒,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