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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批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批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5〕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畜禽批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中山市畜禽批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及畜禽产品流通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确保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畜禽批发市场畜禽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工作,市工商、经贸、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畜禽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畜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符合我市市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防疫条件:
  (一)选址及布局: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水源保护区、居民住宅区和公共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1千米以上;交通运输方便,环境卫生条件良好,便于动物防疫、畜禽废水处理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二)建筑要求及设施:畜禽批发市场要用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与周围环境分隔,以便于防疫和管理;市场交易场所应宽敞通风,墙壁、房顶、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沟,便于冲洗消毒;畜禽和人员进出批发市场的通道要分离,并分别设置畜禽进出口车辆消毒设施及人员进出消毒设施;畜禽交易区、畜禽屠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车间及消毒洗车场应与经营人员生活区和管理人员办公区分隔,单独设置;市场内应配备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设施及无害化处理和清理消毒设施,三级隔渣沉淀池或生化处理站要符合环保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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