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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村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河面保洁以及粪便清运处理等经营服务的单位,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支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资料,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施工管理资料,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技术、质量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做好群众对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问题的信访和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线投诉电话,听取市民意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九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行年度检查评比制度,评审小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镇建设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检方式对各镇的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三项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进行检查,两次检查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检查评比得分,再对照《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检查评分标准》评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对在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年度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良的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镇,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卫生镇和园林绿化先进镇,有关部门应当对该镇予以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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