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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对其管理的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应按照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等级、数量及维护标准,制订年度维护管理经费计划,各镇人民政府应保证经费的落实。
  第十七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维护单位,按《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内容、要求及分级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维护管理质量,并积极、稳妥地推行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作业市场化。
  第十八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临时占道和挖掘城镇道路管理工作。占用或者挖掘村镇市政公用道路的,依法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发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不得损坏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原状,并经各镇建设管理机构检查验收;损坏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城镇桥梁的检测评估,确保城镇桥梁在有效监控下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在汛期组织维护单位做好城镇防汛排涝工作,并协调地下管线的抢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占用绿化用地、砍伐和迁移城市树木、迁移绿化设施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等费用。
  违法占用绿化用地,砍伐和迁移城市树木、绿化设施或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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