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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5〕7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包括火炬开发区及南区,下同)中心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政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已征用的道路用地,排水排污管道,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泵站,闸门,砌体,防洪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及供电设施,消防栓,宣传栏等设施。
  (二)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分车绿化带、人行道绿化带和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停车场绿地,综合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公园,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的小游园及向小区居民开放的绿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三)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收集屋、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码头、垃圾终端处置场、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环卫车辆清洗场(站)、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等设施。
  第五条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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