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5〕82号)
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中山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关于做好我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04]〕126号),加强对我市规划、调研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研究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选题 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亟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展开。属本部门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的一般性课题,不列入选题范围。
二、立项申请 由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负责单位提交立项请示,填写《中山市规划设计项目立项申报表》和《中山市调研课题立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细填写《申报表》详细填写完毕后,将《申报表》送至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表》后,负责与申报单位加强沟通,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经费预算部分逐项了解和核实;在在整理整理相关资料后后将《申报表》报送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
三、立项审批
(一)领导小组对市重点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凡重大事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二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二)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选题方向、内容、经费预算等情况,决定是否立项,合理确定经费投入。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立项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立项评审后报市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讨论。
(三)规模超30万元的专项规划、调研课题及设备、材料购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政府采购。
(四)已立项的规划及调研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超出审批额度的,原则上由负责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