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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5〕11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管理处、市政管理处)等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由各区办事处负责,其责任区域为其行政管辖区域。各区办事处可与其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为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域。
  第三条 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区办事处会同区城管办划定,原则上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为该责任单位物业门前及周边范围的人行道、路面、台阶、空旷地等,但在此区域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经营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承租人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承担下列责任:
  (一)维护外墙立面、天面、阳台的整洁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确保没有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刻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二)保护门前绿化,不得在树上乱涂、乱贴、乱挂物品及往树脚乱倒污水;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作业、堆放杂物,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等,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形成隐患的其他设施,不得在门前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店铺物品摆放不超出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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