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工作制度的意见
(中府办〔2005〕8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根据广东省《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实际,我市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有形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府〔2001〕16号)等有形土地市场规章制度,在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防范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加强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管理,全面推进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有形土地市场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有形土地市场,切实落实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全面落实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各镇(区)要依法抓好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对各类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严格按《中山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98号)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实施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应当按属地原则,除法院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外,其他土地使用权须公开交易的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按土地位置所在区域,属中心城区的由市土地交易机构直接受理,属镇区(含火炬开发区)的由所在镇(区)政府设立的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后,统一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法院委托拍卖的, 取消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备案和收取拍卖机所拍卖服务费30%的做法,土地使用权登记凭法院出具的已生效法律文书和产权登记必须的其它材料办理;其他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须凭市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公开交易成交证明书和产权登记必须的其它材料办理。
二、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
要规范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操作,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严格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粤国土资(利用)字〔2003〕231号)执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人为抬高公开交易竞争门槛;加大土地市场信息披露力度,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必须在《中山日报》的明显位置刊登,并在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及相关规定的媒体发布;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定地价后,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公开交易的标书文件,不得擅自减免地价,不得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