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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拍卖出让的前期工作及费用的处理
  (一)(一)以抽签方的形式确定一家具有测绘乙级资质及以上的测绘公司对拟定的采矿点或整治开采点,进行矿区测量和储量计算工作。
  (二)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根据测量资料和矿区情况,按环境规划、安全生产、矿场管理和整治复绿等有关要求编制各采石场的开采方案,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林地使用同意书等的审批工作。
  (三)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综合采石场的之各方面因素,提出采矿权出让参考价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出各石场采矿权评估价款。
  (四)采矿权出让底价的确定。出让底价由采矿权评估价款和相关成本费用两部分组成。相关成本费用包含测量费、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工作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在采矿权出让价款中列支,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垫付。
  (五)从有资质并报名参加的拍卖机构中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一家机构主持拍卖工作。采矿权有偿出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六)确定为采矿点的矿区范围和土地临时使用费额(俗称山租),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村衔接商定,并签订《采矿用地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使用林地同意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所缴纳的植被费在采矿权出让价款中列支。
  (七)采矿权一经确认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或《中山市旧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许可证》,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手续,由采矿权人按有关程序申请办理,安监、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予以配合。
  (八)保证金根据测量计算矿山开采后需整治复绿的面积(包括立面面积和平面面积),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知》(中府[2003]2号)计缴标准,计算应缴保证金金额。保证金缴入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竞得人缴纳应缴保证金金额后才能办理开采登记及相关手续。若竞得人为该矿山的原采矿权人,其需缴纳的保证金为应缴保证金与原已缴纳保证金的差额。若竞得人不是原采矿权人,其需缴纳的保证金为应缴保证金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缴保证金50%后计缴。
  (九)出让采矿权的采矿点原采矿权人,不参与采矿权竞买或竞买不成,实行异地整治复绿。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采矿权人协商,选择相应的旧采石口,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林业局《关于采石、取土场复绿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复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原采矿权人。若原采矿权人不同意实行异地整治复绿的,将原已缴纳的保证金的50%退还原采矿权人,余下50%视作采矿权人自愿放弃,保留在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专户用于历史遗留采石口的整治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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