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5〕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镇区、市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石场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组织
在市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的框架下,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采矿点的确定,拍卖及测绘评估机构的选定,竞买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各采石场开采方案的编制,采矿权评估价款的审定,拍卖标书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林地使用的审批等。市监察局派员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有偿出让金全额由市非税管理办公室实行专帐管理。。
二、出让方式
采石场的采矿权采用拍卖方式的形式出让。
三、出让范围
(一)采矿权出让的采矿点或整治开采点分布在5个镇,共7个点(详见附件)。
(二)根据采石取土和采矿权进入市场有关规定,结合地方需要和整治复绿工作,将采矿点分为两类:
1、所设采矿点在规划开采区内,经拍卖出让的工作程序确定采矿权人后,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向采矿权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金鹰石场参照实施。
2、所设采矿点不在规划开采区内,仅作为采石口整治进行开采,经拍卖出让的工作程序确定采矿权人(具体责任整治人)后,发给《中山市旧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许可证》(参照国家标准版本编制)。
四、竞买资格
(一)凡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进行资质条件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竞买。
(二)虽已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但采石场到期关闭后仍未开展采石口整治复绿的,原采矿权人不得参与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