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地震伤员救治费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确保地震受灾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切实享受到国家的救助政策,现就地震伤员救治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8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下达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98号)精神,鉴于在紧急医疗救治阶段,伤员身份一时难以鉴别,在此期间对地震伤员全部实行免费救治。救治费用从中央补助我省的地震伤员紧急医疗救治专项中解决,具体补助办法另行通知。
二、对于免费救治政策明确之前有收费现象的医疗机构,要组织专人尽快退还。由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组织核查落实。
三、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在地震伤员救治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8年6月15日17时前报省卫生厅规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