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设立榆阳支公司文化路等三个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8]1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人保财险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文化路等三个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陕人保财险发〔2007〕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下列营销服务部: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文化路营销服务部,地址为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文化路25排1号,负责人高艳霞,经营区域为榆林市市区,核发给P00108086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榆横工业园区营销服务部,地址为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榆林经济开发区中大加油站门面房,负责人段斌,经营区域为横山县行政辖区,核发给P00108087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神东矿区营销服务部,地址为神木县中鸡乡李家畔村,负责人王晓军,经营区域为神木县行政辖区,核发给P00108088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二、批准上述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营销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后,打印保险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查勘理赔。
三、请收到批复文件后,持介绍信或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你公司应当自收到《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进行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