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等25件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府[2002]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止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继今年2月9日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措施(中府[2002]22号)后,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988年以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的,凡与贸易有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律予以废止,若这部分文件中至今仍有需要社会普遍执行的政策措施,则由主要实施部门重新拟文后报市政府审核。
二、宣布废止1989年至2001年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第二批),目录如下:
1、
中山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0月1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28号文颁布,1998年10月26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95号文修订。 说明:按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9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中府[2000]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山市价格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4月21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29号文颁布。 说明:已被2000年9月15日颁布的《
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中府[2000]73号)明令废止。
3、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以中府办[1993]7号文颁布。 说明:按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搞活大流通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6月26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66号文颁布。 说明:部分内容与世贸协定的有关规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