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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2]1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库、堤坝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建设局下设散装水泥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协助市建设局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市交通局、水利局各自负责本部门专业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㈠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火炬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㈡2003年7月1日起,各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1、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工程;

  2、宽度9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3、最大单跨40米以上或总长100米以上的桥梁建设工程。

  ㈢2004年1月1日起,各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水塔、烟囱等建设工程;

  3、所有市政道路、镇级以上干线公路、人行天桥、桥梁、过街隧道、地下室、停车场、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等。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逐步使用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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