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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府[2002]136号)


市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增强财政收支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府[2002]102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市级单位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逐步扩大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资金范围。到2005年,市级单位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根据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确定市委办、市府办、人大办、政协办、财政局为2003年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第一批试点单位。试点资金范围为试点单位本部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出。

  三、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参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试点工作责任制,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开展清理整顿试点单位银行账户工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和省的精神,各试点单位要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登记报送给市财政局,保留的银行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市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

  五、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及时做好对试点单位有关改革政策、业务的培训、指导,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推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此项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和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有关试点资金收付管理方面的问题,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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