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二)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或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工商部门依法注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无证照(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六、市林业局
(一)拟订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海洋与渔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