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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十、市水利局

  (一)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一、市卫生局

  (一)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对可能涉及因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到医疗单位医治的可疑情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市监察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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