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市建设局
(一)拟订全市建筑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并对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指导协调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与电力设施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建筑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建筑、燃气经营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燃气经营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九、市交通局
(一)拟订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拟定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和水上导航标志的监督管理,以及公路超限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五)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
(六)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存在隐患的落实整改。
(八)负责全市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九)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公路、桥梁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协同海事部门做好中山市辖区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