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中府[2002]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
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的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
(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和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