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款项应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投入。以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按工程进度填报工程款拨付申请,再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施工单位,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水利局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对特殊的工程项目,其所有投资划入财政部门基建专户,统一设帐,按基建程序办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单项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须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市水利局负有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依照《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包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不予核拨工程款。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均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二)检查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四)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五)移交工程情况;
(六)检查和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概算的调整、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等情况。 具体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依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