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水利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市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结合本地区水利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经镇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水利局。逾期上报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的不列入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水利局、财政局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审核和预算概算,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报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下达的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更改。在执行过程中,特殊工程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共同批准。经批准列入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于每年10月份前完成项目施工前各项工程建设程序,并于11月份前进入施工阶段。
第六条 凡列入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水利局与镇区(业主)签订年度水利建设投资合同。属公益性(甲类)项目,市财政对项目所在镇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镇区自筹解决。属非公益性(乙类)项目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确定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