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2]13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及《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乡镇船舶(不含渔业船舶):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三)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四)乡镇渡口的渡船;
(五)乡镇居民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不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六)总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12千瓦的非经营性船舶;
(七)按规定不得在主航道航行的其他非经营性船舶。
第三条 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海事局是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督促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