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中府[2002]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区、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本预案的实施,制定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我市应急救援体系。 各镇区、各部门制定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于4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中山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属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要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和实施。
二、重点防范的危险行业和场所
(一)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行业;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商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旅游景区景点。
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范围 根据《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重点行业、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一)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并按规定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以及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