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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2]3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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