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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属于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通知市档案局参加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整理好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经城建档案馆(室)核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要妥善保管,或委托城建档案馆(室)代保管。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和建筑物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的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档案纸质材料须优良,档案材料字迹和图形须清晰,图物相符,并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所有竣工图必须是新蓝图,竣工档案的各项签证手续须完备,整理编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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