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工程技术、声像技术及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遵守保密制度,钻研城建档案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镇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本镇区的需要设置城建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市规划局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管理下列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服务、民用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
(五)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六)园林、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绿地、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建设工程档案;
(七)环境保护工程: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档案;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包括水利、防洪、防汛、防灾、抗震、气象工程、人防等建设工程档案;
(九)地下管线工程:包括综合地下管线、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工业输送管线、电视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设计:包括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以及工业、民用、市政、交通运输、环保、环卫、园林等设计档案;
(十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