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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3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山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中山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监督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事业列入中山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以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中山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同步发展。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达到库容充足,功能齐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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