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导游人员、旅行社、营业部公示制度。 4月份开始,在全市实行“导游人员除名公示”、“旅行社除名公示”和“旅行社营业部公示”制度,对违规、违纪被处罚的导游人员、旅行社以及旅行社营业部的设立、处罚及撤消进行公示。
(六)加强旅行社行业规范建设,建立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机制。 严厉打击非法旅游经营机构;整顿超范围经营行为;清理旅行社“零团费”、“负团费”和行程计划外项目等行为;对旅行社试行“百分制”管理;实施“中山市旅行社业务年检经营指标综合排名”办法,按照“大力发展入境游,积极发展国内游,适度发展出境游”的方针,根据旅行社的年度营业指标、组接指标、诚信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公示,并把以上指标作为核准旅行社营业部开设数量的参考依据;同时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形成低质旅行社市场自然淘汰机制。
(七)规范旅游接待用车管理,建立档案登记和备案制度。 对全市旅游交通工具的质量状况、从业单位经营资质和服务质量开展检查。经营旅游业务的车辆,必须持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团队接待合同并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 市旅游局协同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审核旅游(包)租车线路标志牌。并要求旅行社与旅游交通部门建立接待用车档案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旅游交通的安全。
(八)对旅游景区(点)实行最高客容量管理制度。 密切关注景点、景区的游客容量,核准各景区(点)的最高客容量,并予公布。建立节日游客流量上报备案制度。
(九)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在旅行社、景点、购物点和餐馆等旅游相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以现时我市各旅游企业的“质量监督员”为基础,联同社会热心人士和新闻单位三方面共同形成社会监督网络。在旅行社、星级酒店及旅游景点发放征询旅游服务质量与安全的《宾客意见表》,开展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检查。
(十)开展旅游综合执法大检查。 为了配合“全国旅游行业打假打非联合行动”,市旅游局联同各相关执法单位,组成综合治理执法联合机构,开展“全市旅游行业打假打非联合行动”,对旅游综合环境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各个部门和环节进行综合执法大检查。
(十一)强化旅游教育工作。 市旅游局、新闻单位和旅行社及旅游消费单位,联合开展对游客和市民的理性旅游教育活动。在报社、电视台、电台开辟《理智旅游消费广场专栏》节目;编制《中山旅游“小灵通”》手册(含旅游消费指南和旅游安全常识),用以指导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引导游客理智消费,指导游客正确维权,提高旅游安全意识,培育成熟的旅游市场。
三、 工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中山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旅游的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物价、技监、建设、卫生、文化、消防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旅游企业相应建立领导机构落实主题活动的各项任务。 以市政府为主导,成立由旅游、公安、工商、物价、交通、城建、卫生、文化、技监、消防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执法机构,开展经常性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建立行政、社会、新闻三位一体监督机制。把政府的行政执法、旅游行业的行业监督与旅游部门的日常管理结合起来,采取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城市的旅游环境和旅游市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 通过建立“社会监督员”体系,对旅游活动的各环节及同业诚信承诺进行有效的全面监督和全程监督,使旅游者的消费权益获得保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市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和组织下,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例,挖掘深层次问题,实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制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建立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完善旅游投诉电话系统,同时在各旅游企业设立投诉电话,与旅游投诉电话系统建立通联网络,全面受理游客和市民对旅游业相关的各类投诉。 健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机构设置和办公人员的配备,发挥旅游投诉的直接受理机制,强化旅游质监所的监管力量。对受理的重大旅游投诉案件,市政府领导和各个相关部门直接介入,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监部门一起,从严从快处理。 建立优秀旅游城市整改工作机制。整改工作与创优复核工作相结合,根据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的有关要求及具体安排,以创优工作机构和市旅游局为主体,以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为重点,将复核工作贯穿到全年工作之中。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出现重大旅游质量案件和旅游投诉数量较多的旅游企业,由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出《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的单位,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