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财务监督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2]24号)
市属各资产营运机构:
为健全和完善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问责监督制度,强化市属公有企业财务管理,开源节流,提高市属公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实现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经研究,决定在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内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现就财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能 中山市财务监督委员会隶属于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行使问责监督的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提交的全市公有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营运机构的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并提请对主要责任人的奖惩。
(三)对举债、担保、抵押以及财产处置和资金调拨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问责和聆讯监督,并行使否决权。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或提请经济责任审计。
(五)以小组或个人的方式,对市属公有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行使调查及知情权。
(六)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二、组成人员 中山市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任主任,其他成员包括:市府办1人、市监察局1人、市审计局1人、市财政局1人、市公企党委1人、市公资办1-2人。(具体名单另文) 除上述人员外,可按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进入财务监督委员会,强化财务监督管理。
三、议事规则
(一)全体会议。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须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并说明会议事由。 经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其他组成人员主持会议。
(二)全体会议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各组成人员在会议中的意见和表决结果。
(三)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按一人一票制,经到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