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地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公布具体项目名称和收取标准,要采取农民自愿接受的方式,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要专门制定管理办法。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在全市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和督查机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 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由市农业局会监察局制定,并负责实施。
(八)精简机构调整农村学校布局和压缩人员编制。按照税费改革后镇(区)财政供给能力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综合性机构取代专业性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区)机构的人员,镇(区)党委、政府坚决彻底清退,超编人员也要按照精减任务坚决精减,提倡镇(区)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镇(区)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和精减人员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确定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压缩比例精简人员,以达到减员增效,减少镇(区)政府财政负担的目的。对按规定核定编制、配备人员的镇(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由镇(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对镇(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税费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5人配备村干部,村小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组支出。以上工作由市人事局会民政局联系省人事厅及民政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在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镇(区)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原则指导下,调整镇、村学校布局,适当撤并学校,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加大教育人事改革力度,合理配置好教育资源,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实教职工编制,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以上工作由市教育局联系省教育厅,结合我市实际,会同人事局、财政局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