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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依法治税,提高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要简化征收环节,除烟叶、牛皮规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外,全市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要努力探索建立科学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从制度上解决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交叉征税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制订征管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以分税分成为基础的新财政体制。为了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参考省对市的财政体制,市计划从2003年开始,改革对镇区实施多年的“基数返还、超收五五分成”财政体制,建立市本级与镇区分税分成的财政体制。在新体制下,把工商类税收、农业税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罚没收入和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等都将参与市镇区的分成。改革后市本级将不再负担镇(区)的各项正常经费支出,镇(区)作为一级政府享有一级财政并承担辖区内主要的社会公共支出。市本级会保留一个比现在低很多的对镇区的税收返还,并拿出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扶持镇(区)的发展。转移支付的标准既考虑困难镇(区)的情况,先保证每个镇(区)的基本需要,也会根据镇(区)发展项目对全市的贡献大小,给予合适的转移支付。新的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反复测算,广泛听取意见后拟草制订,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农村事务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举办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市级政府对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的出资额(含以劳代资)实行上限控制。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合理负担村提留和镇(区)统筹费等税费的,有条件的可继续由村、组集体经济负担。市农业局会监察局制订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建立扶持规模粮食生产大户补贴办法。各级可继续采取“以工补农”办法,扶持农村和农业生产,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补贴粮食规模化生产大户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良种、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等。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农业局会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制定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任务的管理办法。为理顺和解决“有税无地”的历史问题,准确规范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和加强今后的土地使用,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由国土资源局会财政局制订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等村级三项费用,原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对村级三项费用仍存在开支缺口的在过渡时期内暂由镇(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不承包土地“洗脚上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指没有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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