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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调整税率: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调整,全市统一调整为8%。 2.征收环节:农业特产税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对收购应缴未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产品的,应由收购者代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3.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交叉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公平税负、就低不就高的照顾原则,折算成与当地水稻常年产量的适当比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按其当地农业特产品类别只征收农业特产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主要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筹集资金。对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愿意耕田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向不耕田的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区)管村用,由镇(区)经营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农民自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区)政府审查备案。对村内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筹集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资金的额度要实行上限控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上限控制标准。
  (七)明确镇(区)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政府支出范围。 1.按照事权管理与财政负担相统一,明确镇(区)政府的事权、财权。 (1)关于教育管理问题。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镇(区)政府举办和管理,有条件的村可以办学。总的原则是,逐步撤并规模过小、设点分散的学校和教学点。 办学经费来源:高中和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危房改造、校舍建设、改薄和清偿旧债等资金主要由镇(区)政府统筹负责。 (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问题。镇(区)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的编制由市人民的政府统一核定管理,其工资由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镇(区)一级政府不得随意增编增人。 (3)关于计划生育和民政、民兵训练管理问题。农村计划生育、优抚经费开支,由镇(区)一级政府负责。原由镇、村负责的五保户老人供养统一归镇(区)管理,可在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中解决。民兵训练由镇(区)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排。 (4)关于镇、村道路建设问题。镇(区)内道路建设资金由镇(区)负责,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镇、村负责,村民民主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补充。 (5)关于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问题。农村医疗事业由镇(区)政府举办,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 (6)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来源:通过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解决。在发展经济,增加经营性收入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大会讨论村内生产公益性事业,在规定的上限总额内,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生产公益性资金。 2.规范各级政府的涉农税费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费主要有: (1)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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