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渡船的两舷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渡船应标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标志和渡船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载客额;夜航渡船必须按规定设置夜航号灯。
第十九条 渡船经营人应当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检查维修,并按期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
第二十条 渡船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装载客额渡运,严禁超载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经海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渡工证书,持证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男驾驶员不得超过65周岁,女驾驶员不得超过60周岁,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足够的持证船员。
第二十二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避碰规则,谨慎驾驶,认真掺望,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渡船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船,遇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繁忙期间,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协助渡口经营人维持渡运秩序。市交通、海事、公安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二十四条 渡船停稳靠岸后方能上下乘客,渡船人员应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为乘客过渡提供方便。渡船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不得回避;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乘客超载;(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过;(三)船体严重漏水的、破烂或属具不全:(四)渡船驾驶人员未有牌证;(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七)其他有碍安全航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乘客守则(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下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站)好;(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船者应自觉离船,渡船人员有权责令后上船者离船;(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乘船;(四)听从渡船人员指挥,渡运遇有危险时,应配合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