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乡镇渡口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交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经营人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第四条 中山海事局负责本市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和船舶登记工作,负责渡船人员的考试发证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渡口经营人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渡口的治安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渡口经营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渡口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