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2]4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的管理,规范划拨、出售、报损专项资产等行为,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占有、使用市属专项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产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市属公有房屋、土地及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专项资产实施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产监管包括专项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会计分类核算及财务监督、安全使用和维护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一)单位取得(包括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的各类机动车辆,由占用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 新增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入户后20日内,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